进口动植物产品报关手续

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用于证明出口的植物符合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规例,是在进出口贸易中经常用到的证明文件、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还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通关效力。
审批名录
(一)活动物(动植物监管处)
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二)食用性动物产品(食品监管处)
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动物水产品、鲜蛋、鲜奶
(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动植物监管处)
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四)生物制品(动植物监管处)
含动物成分的生物制品
(五)特许审批(动植物监管处)
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尸体
(六)过境动物(动植物监管处)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提供的随附材料
(一)食用水生动物
1、不需随附材料
(二)动物及繁殖材料
1、进口猪、马、牛、羊等大中动物
使用国家隔离场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批准;
使用指定隔离场的,提供上海局签发的《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许可证》。
2、进口其他动物
提供上海局签发的《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许可证》。
3、进口动物遗传物质
提供上海局批准的登记备案文件。
(三)原毛(羽毛)、生皮、骨(生)、角(生)、蹄(生)、蚕茧
1、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定点企业考核报告

2、如申请单位与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申请单位还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农业部颁发的饲料《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五)过境动物
1、动物过境路线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六)退运货物
1、货物退运情况说明
2、货物出境时的相关单证(如通关单、检疫证书、报关单等)
3、与外方的退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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